各广大学员: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与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关于“研究生培养单位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已按《关于委托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学位办[1997]2号)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从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不得再行招收新学员,待已招收学员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即行终止。”的精神,和2013年11月6日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以及学校关于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统一部署,我院关于“医事法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工作做出如下决定:
一、停止“医事法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招生工作
自2013年11月起,我院停止“医事法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招生工作,不再与合作单位延展合作合同。合作单位不得再进行医事法学研究生课程班的招生宣传,以及以我院名义开设的网页、网站不得再有医事法学研究生课程班的招生和宣传内容。
二、做好原有“医事法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后续管理工作
合作单位要按照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完成原有“医事法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教学培养和后续服务工作。我院会继续监管合作单位的办学工作,确保原有“医事法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教学与服务质量。
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因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学院将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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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