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5年5月19日院长办公会修改并通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校党委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完善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研究院院长办公会效率,规范议事程序,特修订本规则。
一、会议的举行
(一)院长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二)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副院长主持会议。
(三)院长办公会成员由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研究院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会议的议题内容,可以按照规定安排有关负责人和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该有关部门负责人在该议题讨论完毕后退席。
(四)研究院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的相关会务工作,并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及时草拟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和相关的文字材料应妥善保管,及时整理立卷,按规定存档管理。
二、议事范围
(一)学习党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传达学校关于行政工作的决定和意见精神,并结合研究院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研究决定研究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和办法的初步方案。
(三)研究决定研究院的年度、学期行政工作计划,以及以研究院名义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四)研究决定科学研究、教学工作、学科建设、学生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研究院队伍建设、教学科研组织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决定各类人员编制和人事调配计划,以及教师和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惩及聘任、解聘等事项。
(七)研究决定国际交流与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研究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院内分配制度、物资采购及筹资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九)研究决定研究院对外鉴定服务、培训服务、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讨论提请学校决定的涉及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议题。
(十一)研究决定院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实施方案。
(十二)需要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会议的准备工作
(一)副院长、院长助理可直接向院长提出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或将议题告知研究院办公室进行汇总,并由其做好议题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各职能部门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将议题有关材料送交研究院办公室。
各主管领导职能分工内的事项,不上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未经准备的临时提议事项,不上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所提交议题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应当经相关职能部门事先沟通后,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拟提交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由研究院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报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院长审定。议题确定后,研究院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准备。
(四)会议召开时间一经确定,研究院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出席会议的领导和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并将有关书面材料送达与会人员。
(五)与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其他重要公务和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到会时,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会议讨论和决定
(一)凡提请会议研究审定的每一个议题,首先由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报告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在意见分歧较大时,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行议定。一般情况下,院长可在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适时地作出决定。
(二)会议实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的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与会人员,应提前熟悉和了解会议内容,本着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明确表明自己的意见。
(四)与会人员应当对于讨论中需要保密事项,应当严格保密。
(五)院长办公会讨论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讨论的事项,如需印发文件,则按相关规定行文公布;如不需印发文件,则按会议纪要,由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院长)签发后,由分管院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贯彻执行。院长办公室负责督查和催办,并及时向院长汇报。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