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证发第13号 签发人:常林
为了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迎评工作,强化行政人员服务意识,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经2015年11月16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特制定本规定。
1、全院行政人员,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任务,遵守学校、学院的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职,不在工作时间干私事。外出办理业务时,须经各科室领导同意。
2、参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行政人员的工作时间确定为:
学院路校区: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周五晚为4:30)
清河校区: 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周五晚为4:30)
3、院办公室负责学院路校区、法大所办公室负责清河校区行政人员的考勤工作,考勤内容包括按时到岗,坚守岗位等情况,具体包括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工等。
4、请假须履行请假相关手续,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一般不得事后补假。确因情急未来得及填写请假单的,需提前与部门负责人联系说明原因。病假超过2天的,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5、审批权限:各所、室领导有一天审批权,一周以内需要主管副院长审批,超过一周以上需要院长审批。请假须要逐级办理,一般不得越级请假。
6、请假期间(包括病假、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除院发各种津贴。超过一个月(含节假日),院发年终奖按请假月份数量扣除。请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当年无参评先进资格。
7、探亲假、婚假、产假等国家规定假期,均履行请假手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在工作时间内,需要到校外医院就诊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外出就诊时间按病假处理。
8、行政人员(学校编制内)利用寒暑假期间继续工作的,给予适当补助,按照每日100元计算。
9、由我院统一制作考勤表。具体负责人须实事求是,按日考勤,做好登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以上从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