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6年12月20日院长办公会讨论)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根据上述规定,在支持科研人员依靠知识和技能依法依规取得额外的合法收入(如兼职律师、兼职专家辅助人、兼职编辑等等),人才合理流动的基础上,为确保研究院正常教学、科研、鉴定工作秩序,全体教职员必须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维护研究院的集体利益及公信力,特做如下限制性规定:
1、教学科研人员不得从事与我院产品研发相类似的,或存在业务竞争的兼职活动。
2、鉴于我院下设司法鉴定机构与其他鉴定机构存在业务竞争,教师兼鉴定人不得单独仅将其司法鉴定人资格转出。
3、两个研究所副所长以上职务人员,不得从事与本机构存在竞争的商业性兼职工作。
4、行政人员,在八小时工作日内,不得从事兼职性工作。
5、全体教职工不得从事与我院存在技术、产品、市场竞争的其他兼职工作。
若发现上述违规行为,院长办公会有权根据本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必要处罚。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