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证发第08号 签发人:王旭
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立项和成果奖励办法
(经2017年2月26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实验室专兼职研究人员和在站博士后所取得的符合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的科研立项和获奖成果,以及学术论文、专著及发明专利等研究成果。
鉴于我院同时为“201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协作单位,故申请奖励的项目和成果,须以“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2.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0638太阳集团官网)为并列第一申报单位或第一完成(署名)单位。用英文发表的成果必须署名:1.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of Judicial Civilization, China;2. Key Laboratory of Evidence Science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Ministry of Education,China。对于双署名的科研成果,实行分别奖励政策。
本办法仅指本实验室的奖励政策。
第二条 科研立项奖励
对承担科研项目的首席专家或第一负责人,立项当年给予奖励金额的50%,结项后当年奖励剩余的50%。奖励金额为一类项目10万元,其中的子项目5万元;二类项目按批准经费的10%奖励,最多不超过5万元。
一类项目包括:国家“973”计划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和重大、创新研究群体计划、杰出青年基金、重大科研计划)项目、教育部重大科技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防重大项目、重大国际合作计划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二类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部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司法部、公安部、卫生部、北京市重大科技项目、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北京市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一般项目,以及学校《科研典》规定的A类横向项目(指中央党政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获奖成果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四类)科研成果奖的成果,第一完成人(署名人,下同)给予10万元奖励,第二完成人给予6万元奖励,第三完成人给予3万元奖励,一般完成人给予1万元奖励。
对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含)以上、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的成果,第一完成人给予5万元奖励,第二完成人给予3万元奖励,第三完成人给予1万元奖励,一般完成人给予5000元奖励。
同一成果获得多次奖励,按获奖级别或金额最高的计算,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论文奖励
对如下论文给予以下奖励:
1.SCI影响因子大于2、以及EI排名前50%的期刊论文一次性奖励5000元/篇。申请者需出具有关部门的检索报告。
2.中文特类(以法大发〔2015〕141号《0638太阳集团官网关于印发期刊分类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一)、(二)、(三)款为据)期刊发表的论文奖励5000元/篇。
3.自然科学中的标准/指南制订(第一起草人/标准或指南,以颁布日当年计算),奖励3000元/项。
4.不能满足本条1、2款条件的权威期刊论文奖励500元/篇。
5.核心期刊论文(以法大发〔2015〕141号《0638太阳集团官网关于印发期刊分类办法的通知》规定为据)奖励500元/篇。
第五条 专著奖励
学术专著、研究生专业教材、本科生统编教材(不包括实验室年报、论文集等)奖励3000元/部。
第六条 专利奖励
1.发明专利获外国批准每项奖励5000元,获中国批准每项奖励3000元。
2.申报专利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原则上由各自科研经费支出。无科研经费者,持有效收费凭证,由院长办公会决定是否资助。
第七条 咨询报告奖励
1.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的咨询报告,每篇奖励3000元。
2.被省部级党政机关正职领导人批示的咨询报告,每篇奖励2000元。
3.入选《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的咨询报告,每篇奖励1000元。
4.入选《新华社内参》、《人民日报内参》、《中国法学会要报》、北京社科基金《成果要报》的咨询报告,每篇奖励300元。
5.受国家机关委托,学校教师提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立法草案的修改意见,以学校名义经学校科研处报送的咨询报告,每篇奖励200元。
第八条 版面费补助
对自然科学类论文版面费,原则上由各自科研经费支出,无科研经费者,持有效收费凭证,每篇报销人民币500-1000元。
第九条 奖励程序
本办法的各项奖励按年度进行,每年1月进行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科研统计。统计结果在本实验室网站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天内为异议期,异议者可向本实验室科研秘书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期结束后,由实验室主任办公会(院长办公会)讨论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施行,原《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立项和成果奖励办法》(修订稿)即行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