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07年11月26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院人才培养机制,服务于研究院人才发展战略,促进出国(境)进修管理工作,保障研究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本着“积极鼓励,适当资助,合同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出国(境)进修,包括:
1.短期[三个月(含)以下]进修。
2.中期(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进修。
3.长期(一年以上)进修。
第三条 研究院教职员工出国(境)进修,应当尽可能争取国家、各部委、本校及海外留学基金资助。
为鼓励对外交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人才,研究院采取措施,鼓励研究院教职员工出国(境)进修。
研究院原则上不再资助具有正高职称教职员工的长期进修。
研究院教职员工出国(境)进修,应当按照与研究院工作安排相协调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出国(境)进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出国(境)进修教职员工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身体健康,工作积极,学成以后愿意回国为研究院建设继续服务。
2.出国(境)进修教职员工应当有符合0638太阳集团官网发展方向的明确进修任务,进修机构应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权威性和知名度。
3.出国(境)进修教职员工应当具有进修所要求的外语水平。
4.来研究院工作两年(含)以上,特殊情况需经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条 研究院鼓励研究院教职员工出国(境)进修措施如下:
1.凡获得国家、各部委、本校及海外留学基金资助出国进修、培训的教职员工,出国期间的院内津贴待遇全额保留,如期回研究院工作后半年内补发。
2.研究院派出的出国(境)进修,学习费用、国际旅费由研究院全部预先负担,出国期间的院内津贴待遇全额保留,如期回研究院工作后半年内补发。
3.自行联系的中短期出国(境)进修,研究院负担30%的学习费用,出国期间的院内津贴待遇按75%发放,上述费用均在如期回研究院工作后半年内补发;自行联系的长期出国(境)进修,研究院负担20%的学习费用,出国期间的院内津贴待遇按50%发放,上述费用均在如期回研究院工作后半年内补发。
第六条 研究院教职员工出国(境)进修期间的工资、校津贴,按照学校规定办理。
第七条 自行联系的与本专业发展紧密相关的出国(境)进修,由本人向院办公室提出资助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本人签名的申请书;
2.个人简历
3.详细进修计划;
4.身份证复印件;护照复印件;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5.外方机构的接收函或海外院校的无条件入学录取通知复印件;
6.外语水平能力的相关证明。
其中第3项、第5项应提供中外文双语文字材料。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对于第七条之申请,应于提出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决定是否对申请者进行资助。
第九条 研究院派出的出国(境)进修人员出国(境)后需要延期进修的,应当提前向研究院提出申请。
对于自行联系的出国(境)进修人员,原则上不接受出国(境)后延期申请。
第十条 研究院教职员工出国(境)进修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与相关机构或者研究院签订有关出国协议并进行公证;
2.交回所借用的办公用品、妥善处理好未完成的课题和办理各项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研究院教职员工出国(境)进修回国后,应当围绕进修任务,在研究院做1次以上学术报告,并形成论文、专著等相应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需解释事项,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