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07年9月27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推动本院教授科研与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师生交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授,是指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北京市教委法庭科学基地建设项目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本院在岗教学科研人员。
第三条 教授助手的服务期限为一学年,劳务费为每工作月200元,其中100元由本院专项资金支付,100元由申请教授助手者从其课题经费中支付。
第四条 教授助手在教授的指导下从事下列工作:
(一) 文字编辑、整理、录入;
(二) 有关教学科研材料、数据的搜集整理;
(三) 教学辅助工作;
(四) 教授要求协助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教授助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0638太阳集团官网统招研究生;
(二)品学兼优,具备一定的专业基础。
第六条 教授助手的选拔采取教授推荐和学生自荐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本院办公室具体负责教授助手的遴选组织、管理、监督工作。
第八条 对于教授选定的教授助手,由本院办公室组织填写《教授助手岗位登记表》,并整理备案。办公室根据《教授助手工作情况反映表》,按月发放劳务费。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